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、人民防空指挥、医疗救护等而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,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。
1、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“统一规划,突出重点,平战结合,质量第一”的原则。
2、盖楼房要建防空地下室。《人民防空法》规定: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。”
国家规定:一类重点防护城市(省会城市),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,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,新建其他民用建筑,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,按地面建筑面积4-5%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;新建居民小区、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民用建筑,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 面积的4-5%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。
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,是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,保存战争潜力和有生力量的需要。防空地下室的基本 功能,是防御敌人的突然空袭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。防空地下室能利用上层建筑物的防护能力,对航弹的直接命中和早期核辐射、核沉降都有较好的防护效 果。防空地下室还可以为坚守城市的部队、民兵机动和前运后送,打地道战、街垒战、巷战提供工程依托,成为城市防卫作战工程保障的重要补充。修建防空地下 室,对夺取城市防空袭斗争和城市防卫作战的胜利,都将起到重要作用。另外,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,也是增强楼房稳定性、提高地面建筑防灾抗毁能力以 及增加楼房使用面积、节省地皮的需要。
3、人防工程不同于普通地下室。普通地下室是为稳定地上建筑物或实现某种用途而建的,没有 防护等级要求。防空地下室是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要求专门设计的。其区别有:
(1)人防地下室顶板、侧墙、地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厚实、坚固,除承重外还有一定 抗冲击波和常规炸弹爆轰波的能力。
(2)人防地下室结构密闭,有滤毒通风设备,有防化学、
生物战剂的设备和能力,而普通地下室没有。
(3)人防地下室有室外安全进出口,普通地下室没有。
(4)人防地下室的防震能力要比普通地下室好。战时对普通地下室进行必要的加固、改造,也可使其具有一定的防护效能。
4、居民应爱护人防工程、保护人防设施。《人民防空法》规定:“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、侵占人民防空设施”和“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”。居民应了解人防工程、设施 在防空防灾中的重要作用,并关心人防工程设施的完好维护情况,做到:
(1)不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渣等;
(2)不在人防工程中生产、储存易 燃、易爆、有毒及放射性、腐蚀性物品。
(3)不堵塞工程出入口、通风口,不私自拆除使用、搬迁人防警报设备。平时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要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平战转换的任务。不占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频率和防空警报信号,不滥用人防标志。
(4)发现有损坏人防设施的行为,要立即制止并报告人防等部门。
5、现代空袭条件下城市相对安全的地方。由于现代空袭主要是精确打击重要军事、政治、经济目标,所以相对安全的地方可能是:
(1)纯粹的寺庙、教堂、医院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农场、公园、普通平房居民区等。
(2)重要目标100-200米以外的地方;郊区、乡村、山区;次生灾害有能危及到的上风、
上水方向;煤气站、贮油罐及危险品仓库1000米以 外的地方。
(3)人防工程内及疏散地域。
6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。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;中、小型建设项目由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;零星项目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。
7、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。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,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,建设、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。确因地质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,由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审核批准后,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,具体收费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、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。除国 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。